一、關于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重要指示的有效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汕尾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論述精神,突出法治的規范、引領和保障作用,通過制定《條例》,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徹到矛盾糾紛源頭防范化解工作各方面、全過程,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汕尾、法治汕尾。
二是促進和規范我市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當前,汕尾正處于高質量發展關鍵期,隨著社會轉型加速,征地拆遷、勞資關系、鄰里糾紛等矛盾易發多發,原有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存在主體職責定位不夠明晰、源頭預防不夠到位、程序銜接不夠順暢等問題,需通過制定《條例》,健全完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將“楓橋經驗”與汕尾實際相結合,明確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各方主體責任,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和基層群眾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預防、及時就地化解,為我市高質量發展營造更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三是總結提煉我市矛盾糾紛化解有益經驗,構建具有汕尾特色、適應汕尾發展的社會治理體系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市圍繞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進行了積極探索,形成較為豐富且具有汕尾特色的工作經驗:建立了“入戶聯心”“田字形”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系等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方式,打造“金厝邊”“騎手之家”“咸茶議事會”“板凳夜話”等特色調解品牌,充分暢通矛盾糾紛化解渠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將有效經驗固化成為法律規范,構建具備汕尾特色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推動我市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提升。
二、制定過程
《條例(草案)》是由市司法局負責起草,法工委密切關注條例起草進程,提前介入法規案起草階段的有關工作,參與立法調研、立法征求意見座談會等,推動立法起草工作有序開展。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惠文多次召集市委政法委、法工委及起草單位了解《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情況,探討立法的重點、難點問題,對法規起草工作提出意見建議。4月27日,常委會副主任李惠文帶隊前往陸河縣開展立法調研工作,聽取人大代表、基層干部與群眾立法意見建議。8月8日,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立法現狀、立法重點、體例框架設置進行了探討,為法規起草工作明確了工作方向和難點解決途徑。9月30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條例(草案)》后,法工委書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副秘書長,專職委員,各專委、工委以及市人大代表、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系點、市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的意見。10月31日,《條例(草案)》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
三、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廣東省平安建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等。
(二)政策依據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推進訴源治理的意見〉的通知》《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加強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見》《中共汕尾市委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入戶聯心”活動賦能“百千萬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汕尾市委組織部、汕尾市“百千萬工程”指揮部辦公室〈關于深化“入戶聯心”工作賦能“百千萬工程”加力提速的通知〉》《中共汕尾市委組織部、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員會〈汕尾市開展“入戶聯心”促平安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等。
四、主要內容
《條例》共三十條,不分章節。本條例的制定,依據有關上位法,結合汕尾實際問題,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職責、政府及其部門職責、鎮(街道)及村(居)職責、一站式平臺建設、吹哨報到機制、“田字型”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系、矛盾糾紛監測排查預警機制、入戶聯心活動、重點行業領域預防、心理輔導預防、社會力量預防、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商事調解及律師參與、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特色形式化解、最小應急單元、訴調銜接、效力銜接、經費保障、網格員隊伍建設、調解員隊伍建設、基層治理信息化平臺、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入戶聯心活動定義、施行時間。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6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