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將于12月25日起實施。這一辦法實施后,經營主體的信用修復機制將發生哪些變化,便民利企有哪些創新舉措?市場監管總局2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詳解有關信用修復制度機制。
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副司長荊瓊華表示,這一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統一了信用修復規則,增加了便民利企創新舉措。
為響應廣大經營主體呼聲,辦法進一步擴大信用修復范圍。例如,將抽查檢查結果負面信息納入修復范圍,抽查檢查結果負面信息涉及雙隨機檢查、食品安全抽檢、產品質量抽查等。
企業破產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種不良信用記錄,難以順利開展破產重整。辦法將破產重整企業納入信用修復范圍,對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作出規定,破產重整企業持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就可以申請臨時信用修復,暫時屏蔽相關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響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的管理措施,為破產重整企業恢復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支撐。
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將違法失信信息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
進一步縮短公示期和辦理時限。辦法將一般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進一步為經營主體松綁,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將行政處罰信息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由十五個工作日縮短為七個工作日,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的效率。
進一步做好協同修復和信息查詢披露。辦法明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相關信息化系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同時,強化對第三方社會機構公示行為的監管,建立信用修復領域信息查詢披露制度,允許相關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詢相關信用修復記錄。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介紹,辦法將不同類型經營主體、不同性質違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復條件、范圍和時限進行整合,作出了專門規定,給社會公眾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
王丹說,現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明確“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為加快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結合各方反饋意見和監管實踐,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與罰款數額,辦法明確“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將“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統一規定為“按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裁量階次,對經營主體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統計,自2021年9月至2025年10月,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累計修復各類經營主體超過4400萬戶。
荊瓊華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完善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實現“一處修復、全網認可”。同時,探索人工智能等技術在信用修復工作中的運用,進一步創新修復方式,提升服務效能。

粵公網安備 44150202000069號

